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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4名被告。 盧燕波 攝圖為庭審現場。 盧燕波 攝
  中新網昆明6月18日電 (王艷龍 王晟)17日至18日,雲南玉溪市紅塔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備受關註的“百花草堂案”第二起案件,4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銷售假藥金額高達3000萬元以上。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黃興、李應萍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在紅塔區“黃興診所”(後更名為“百花草堂黃興診所”)非法生產、銷售自己配製的“骨增風濕靈、骨增祛風散”等藥品;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袁林生在該診所配製藥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吉梅在該診所配製藥品及為診所生產藥品非法購進西藥“克感敏和醋酸潑尼松”。經紅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被告人黃興、李應萍生產、銷售的藥品依法均按假藥論處。據統計,黃興、李應萍涉及的假藥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0314460元,袁林生涉及的假藥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500945元,周吉梅涉及的假藥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40689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興、李應萍等4人使用中藥原藥材,在無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及藥品批准文號手續的情況下,在“百花草堂黃興診所”、黃興本人住房、車庫按一定比例混和調配“骨增風濕靈、骨增祛風散”等粉劑,給予新的包裝、名稱、併在外包裝上註明“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事項”等內容,並以藥品的名義向全國各地進行銷售,嚴重擾亂了國家對藥品的監管秩序,威脅患者的用藥安全和公民的身體健康,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被告人袁林生、周吉梅作為“百花草堂黃興診所”的小工,主觀上明知黃興診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況下,而參與診所配製或者購買工作,在黃興、李應萍生產、銷售“骨增風濕靈、骨增祛風散”等藥品的過程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從犯。
  此外,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興非法持有9支槍支,1020發運動長彈,60498發制式氣槍鉛彈;被告人袁林生非法持有1支氣槍,54900發制式氣槍鉛彈。被告人黃興、袁林生的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葯罪和非法持有彈葯罪。被告人袁林生以舉報黃興、李應萍生產、銷售假藥相威脅的方式,向黃興的母親吳桂芳索要錢財,於2006年6月從吳桂芳處獲取現金人民幣30萬元,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庭審上,被告人李應萍辯稱,其生產、銷售“骨增風濕靈、骨增祛風散”等祖傳藥品,配藥親嘗,不存在假藥成分,其主觀上無意識到是違法犯罪,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黃興辯稱,從父親黃本雲傳到自己又賣了二十多年的藥,有工商登記、衛生局的玉衛準字號等合法手續,沒有出現過毒副等危害作用,超過1萬元以上的錢財是做其他生意所得,不是經營藥品的收入;槍彈是自己愛好,以收藏為目的,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後果。
  被告人袁林生辯稱,他在“百花草堂黃興診所”只是一個打工、拿工資的小工,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他與吳桂芳之間有借條,是借貸關係,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槍彈不是自己的物品,收藏只是個錯誤。被告人周吉梅辯稱,自己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作為小工,聽從老闆安排參與制藥的一道工序而已,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稱,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成立,“百花草堂黃興診所”是依法設立的個體醫療診所。“骨增風濕靈、骨增祛風散”等祖傳藥品,自己研製,聘請有醫師資格的醫生坐診,無需藥品許可證,處方符合藥品法有關製劑的規定,無假劣充真行為,沒有出現不良的後果,四被告人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犯罪;對於被告人黃興私藏槍支彈葯,主觀上出於愛好收藏,無使用動機,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袁林生敲詐吳桂芳30萬元,有借據,是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敲詐勒索;袁林生非法持有的彈葯的所有權人是黃興,只是代為保管,因此認定其非法持有的彈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庭審結束後,法官選擇擇日宣判。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食品藥品衛生等相關部門人員、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關註該案的公民近150人參加旁聽審理。
  此前,該院於6月10日公開審理吳桂芳、牟玉紅、黃海俊三被告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百花草堂案”第一起案件。(完)  (原標題:雲南公審百花草堂假藥第二起案件 涉案金達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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