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消息: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加強食源性疾病管理,規範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等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起草了《食源性疾病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明確,醫療機構發現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學校、幼兒園、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5人以上就診病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源性疾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意見》同時指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會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日對食源性疾病信息進行彙總、分析。發現跨省的聚集性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相關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食源性疾病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病例報告
  第三章 主動監測
  第四章 信息彙總分析與調查
  第五章 信息報告與通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源性疾病管理,配合監管部門加強食源性疾病源頭控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報告、調查和信息通報等管理工作。
  在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處置中發現疾病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關時,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置外,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報告和通報。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源性疾病納入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統籌管理,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和信息通報工作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彙總、分析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病例報告
  第五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根據臨床表現和病史,認為或者懷疑是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六條 醫療機構發現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
  (一)30人以上群體就診病例;
  (二)死亡1人及以上;
  (三)肉毒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嚴重中毒性病例;
  (四)學校、幼兒園、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5人以上就診病例;
  (五)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5人以上就診病例。
  第七條 醫療機構的首診醫生或者負責報告職責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食源性疾病監測與報告系統報告食源性疾病信息。暫時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或者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電話報告。
  1  (原標題:衛計委:學校等發現食源性疾病須及時報告 不得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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